新竹縣樹杞林攝影學會組織章程


新竹縣樹杞林攝影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竹縣樹杞林攝影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積極推動地方藝文活動,以攝影藝術美化人生,創造祥和的社會風氣,進而紀錄,展現推廣新竹之美,促進新竹的繁榮與進步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提升會員攝影水準,參與各項攝影比賽爭取佳績。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須設籍或工作地於本縣且成年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於本縣以外且成年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如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或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會計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聘任經理事會通過為之,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1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方式採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亦可視需要採用網路(視訊)方式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2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

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

1.114年1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縣政府114年2月8日府社行字第114000622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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